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 除了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和再制造产品间的关系,允许再制造后的产品经标记后在市场出售,并可适当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再制造产品价格,来提升再制造产品的竞争力。国家和地方应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扩大再制造产品的市场规模,积极推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国际贸易。
汽车报废 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令2005年16号)、《汽车产业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条市商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商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全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符合市商委关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应当具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领取《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不适应现实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现有从业人员大部分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行业社会地位不高、工作环境艰苦,普通高校与职业大专院校缺乏相应专业的现状,导致难以引进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人加入。队伍老化、后继无人现象普遍。对在职从业人员长期缺乏有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相当部分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水平落后,大多数人仅靠实践中掌握的有限知识和技能从事报废车回收拆解活动。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